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改造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和《洞头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政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全区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全面排查、鉴定的基础上,重点对北岙街道的108幢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旧住房(含公寓式和普通民房)进行治理改造。2016年完成总任务的60%(65幢、1.4万平方米),2017年全面完成108幢、2.4万平方米的治理改造工作。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解危优先”的原则,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房屋危险程度、所有人改造意愿等情况,采取货币安置、维修加固、购房补助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三、责任分工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均是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旧住房的解危工作。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任主体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二)北岙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次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领导机构,进行实体化运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旧住房的政策宣传、调查建档、审查核实、改造报批、纠纷调解等工作,确保完成改造任务。
(三)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负责房屋的质量鉴定、建立安置房源信息数据库、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危旧住房产权确权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镇危旧住房改造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予以打击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涉及的土地收储、危旧住房确权等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查处在危旧住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不当装修等违法行为。
区委宣传部、信访局、发改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区广电、供电、水务、电信、移动、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配合工作,必要时根据危旧住房管理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
四、改造措施
(一)通过专业机构勘察,可进行修缮解危的普通危旧住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组织修缮,经实施单位验收后,参照全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补助标准,给予每户(以实际居住家庭数为准)不超过7500元的补助。
(二)鼓励公寓式和普通危旧民房所有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公寓式危旧住房确认进行货币化安置的业主总数达到总户数的75%以上,即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启动危旧住房货币化改造安置工作。
(三)公寓式危旧住房大部分业主搬离后,剩余未签订安置协议的,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危:
1.因家庭困难,近期无力购买新房的,可选择旧房置换或租赁安置。
旧房置换。政府提供经修缮提升的安全房源供业主置换,按各自房屋市场价评估金额置换,多退少补。
租赁安置。危旧房所有人搬离危旧房,租赁房屋居住。实施单位按每月8元/平方米(原危旧住房面积)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租房居住期间,业主应积极寻找房源自行安置。
2.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实施货币化改造安置后,政府给予每户2万元的购房补助。
3.在公寓式危旧住房居住的人员属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含退休)及其家属的,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搬离工作,实施单位予以协助。其余人员由实施单位负责搬离。
4.危旧住房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由实施单位协同相关执法部门按危旧住房管理应急预案对其采取措施。
(四)危旧住房所有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新城区范围内(含新城社区、九厅村、大朴村)购买二手住房的,可按《办法》的购房补助条款给予补助。
(五)选择货币化改造安置的危旧住房所有人,经实施单位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其配偶或子女的名义购买住房的,可视同本人购买,给予购房补助。
(六)现居住的危旧住房系房屋所有人的唯一住房,且家庭经济困难,又涉及经济纠纷的,可申请委托实施单位办理签约、购房等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资金专户。由区财政局设立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危旧住房的拆除、补偿、补助和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含评估、拆改资金)按2000元/户的标准予以拨付。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危旧住房土地,划归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二)加强日常管理。按照《洞头区危旧房安全巡查制度》(洞政办发〔2016〕65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动态巡查监测等日常管理制度。危旧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引发安全问题时,要按照“快速、平稳、有序”的原则,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安全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情况,对落实、推进工作不力的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到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