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县审管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部门和群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二三安置留地政策制度,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产安置房建设管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1、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行为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文件规定,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为了加强服务,减轻农民负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所需费用予以免收。
2、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分配行为
村级安置房原则上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且应一次性分配完毕。对一次性分配完毕确有困难或村集体拟用作其他用途的,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余留安置房可先以村委会名义报批。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余留安置房可用于拆迁安置,或向社会公开出售,也可以由政府收购。
3、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转让行为:
凡2012年10月1日以后办理行政划拨供地的,安置房转让取消时间限制,即自取得房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7〕131号)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