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三产安置留地政策制度,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我县村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及分配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建设招投标行为
(一)村集体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须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成员由安置户代表组成,人数控制在5至7人,成员名单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核。
(二)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房项目招投标管理,针对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组成不同,采用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
1.村集体在村三产安置留地上建设村民安置房项目,且资金由安置户全额自行集资的,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中关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规定执行,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时须80%以上安置户同意。
2.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资金,除了大部分由安置户集资外,其余部分由村集体资金构成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但拟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村集体资金所占总投资额度不得超过20%;
(2)村集体所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室)不得超过20%;
(3)应组织80%以上的安置户召开代表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项目招标人系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在决定招投标方式时应按“五议两公开”的决策程序予以决定。
村级安置房项目的建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邀请招投标方案由县资管办牵头,会同县清理办(设在县审管办)、县住建局、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研究确定。
为了加强服务,减轻农民负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三产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费用予以免收。
二、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分配行为
(一)属地乡镇(街道)要对代建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内容加强审查。代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代建管理费。如需代建单位垫资的,垫资利息由村集体与代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除此之外,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
(二)村级安置房应分配给本村村民,且应一次性分配完毕。但对一次性分配完毕确有困难或村集体拟用作其他用途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余留安置房可先以村委会名义报批。待安置房竣工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余留安置房可用于拆迁安置和无房户、困难户、地质灾害户安置,或向社会公开出售,也可以由政府收购。
三、加强村级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管理,规范村级安置房转让行为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人按规定程序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村集体完成安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土地性质属于划拨供地的,自取得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7〕131号)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