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公有住房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公有住房的失管、漏管和错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的通知》(温房字〔2004〕36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温房字〔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实际,制定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经营、使用,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日常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房改工作,应当做好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
第三条 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经营、使用,应当加强对自管公有住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日常管理,确保自管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
第四条 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处置由主管部门签署处置意见,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部分根据产权和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有住房产业都应进行产权登记。由各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各单位都应建立公有住房产籍资料档案。要以现有公有住房租赁档案为基础,补充产权登记资料(产权证、产权来源资料等),一个产权证中的公有住房有两户(含两户)以上承租户的,有关产籍资料应存放在一个档案中。
第七条 完善管理政策,确保公有非住宅房屋不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有非住宅房屋特别是经营性公有非住宅的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公有非住宅房屋生产、经营、使用工作的协同管理。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的历史沿革,区分不同情况,逐步将公有非住宅房屋纳入市场化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对本单位公有住房要规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的巡查,并及时做好公有住房动态管理的上报工作,若责任制未建立或落实不力,造成公有住房产业失管、漏管、人为流失等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中若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县住建局联系、沟通。县住建局要认真做好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的指导工作,并负责与有关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协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公有住房出售和出租
第十条 公有住房除本办法规定不予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新拆建的公有住房和腾退的存量公有住房,不再安排新的承租户。
第十一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列入房改出售范围:
(一)宜于改造营业用的临街住房;
(二)产权不清,权属未定的;
(三)非住宅用房中的零星住房;
(四)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十二条 购买公有住房以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为优先购房人,且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是公有住房使用人,并且是城镇居民户口的正式职工(包括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公有住房购买资格:
(一)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工作关系已调离永嘉的,不属公有住房的购房对象。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三) 承租人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房改面积未达标的,未达标的差额部分只能享受货币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
(四) 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且面积已达标的,或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公积金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住房公积金补贴属于房改优惠政策范畴)。
(五) 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上塘环城西路424间干部住宅,或2014年10月21日以后已审批过农村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承租人要求变更购房人分户购房的,必须符合变更或分户购房的条件,并经产权单位审核,报县房改办批准。
第十五条 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购买的公有住房实际面积超过可享受公有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以同地段市场评估价值为准)收取。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每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发改局核定该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购买人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以同地段市场评估价值为准)计价,不享受按成本价购房各种折扣。
第十七条 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翻修、改建的旧房,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物业维修基金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填写“购房审批表”,经产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房改办审批。产权单位根据县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售房款,将售房款按比例分别汇入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产权单位收款发票等证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未经批准或不按核定房价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行为,一律无效,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购房人将购入的公有住房转卖之后,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1998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配租公有住房,但尚未办理房改手续的,该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出具同意房改的书面意见后,由承租人申请房改手续。1998年12月31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该公有住房不得进行房改。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1998年12月31日后承租入住且涉及旧城改造拆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须腾退,服从政府安排,产权单位不再对其出租。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收回使用权的公有住宅,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上报县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储备房源,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公有住房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转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公有住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同时,要结合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实际情况,逐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公有住房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取得、使用公有住房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擅自转让转租公有住房的,各单位应按规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单位必须做好公有住房腾退工作,并做好对承租户的解释和安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有住房,承租户必须腾退公有住房交回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的,各单位应当进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介入,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强占公有住房的,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腾退,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并取消公有住房承租资格。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完成腾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强化公有住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人员配备,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业务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省、市属单位、外地驻永单位的干部、职工。租用地方公有住房的(含单位自管房),购买公有住房按本办法执行。驻永部队军产住房出售,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5日止,同时《永嘉县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永政〔1995〕23号)废止。其他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折扣和优惠
一、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以成本价购房的,可享受购房折扣。
二、根据购房职工夫妻二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本县一律计算到1994底止)相加计算,每一年工龄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0.6%,工龄认定按照县人力社保局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未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龄。
三、以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购房人免缴一次性契税和交易费。以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契税和交易费按不动产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