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永嘉县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服务于城中村改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整合以往各类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促进公有住房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发挥改善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双重作用。同时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公有住房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公有住房的失管、漏管和错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将其持有的产权出售给单位职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支持单位职工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单位和职工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公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什么是公有住房?
答: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永嘉县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二、哪些人符合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
答:购买公有住房以承租人为购房人,且是1998年12月31日前入住至今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具有永嘉县城镇居民户口的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三、哪些人不可以购买公有住房?
答:1998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属公有住房的购房对象;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且面积已达标的,或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不属于公有住房购房对象;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424间干部住宅,或已审批过农村宅基地的,不属于购房对象。
四、公有住房价格如何?
答: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购买的公有住房实际面积超过可享受公有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以同地段市场评估价值为准)收取。
五、公有住房购买程序如何进行?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填写“公有住房购房审批表”,经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审核同意,再报永嘉县房改办审批。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永嘉县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售房款,将售房款按比例分别汇入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有住房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产权单位收款发票等证件,向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不动产登记证。
六、这次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和1995年出台的永嘉县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有何不一样的地方?
答:之前的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和上级文件有冲突,需要修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方针: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因此,《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一条“近期纳入旧城改造拆迁规划的公有住房不列入房改出售范围”;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房改资格的时间节点为1998年12月31日,1998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无资格进行房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