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文成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村,农民参保名额按新征用耕地数除以1996年文成县土地资源调查时确定的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征地时全村16周岁以上人口数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村民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和乡镇政府审核后,以行政村为单位,随户籍证明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统一到县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建立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制度。
二、缴费标准、保障水平和筹集方式
(一)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我县被征地农民一个参保名额的缴费标准为:
60周岁(含)以下的为42000元/人,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280元/月,缴费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个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个人部分所需资金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分别缴纳资金总额的30%和40%,为其建立社会保障,享受的基本生活补助为100元/月。60周岁(不含)以上人员,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的缴费标准不变,个人部分见附表。
(二)根据参保份额计算缴费金额和待遇
考虑我县存在涉及被征地的农民远远多于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可参保名额的情况,将全村可参保名额按每人(户)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相应落实到人(户),具体缴费金额和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被征地人(户)参保缴费金额=被征收土地面积&Pide;全村被征收土地面积×全村可参保名额×个人部分的缴费金额。
被征地人(户)参保个人部分缴费金额参见附表。
被征地人(户)参保待遇=被征收土地面积&Pide;全村被征收土地面积×全村可参保名额×保障待遇(个人有缴费的280元/月,个人无力缴费的100元/月)。
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全村可参保名额,以42000元每个参保名额的标准,根据各自的负担比例计算出资金额。
被征地人(户)土地分次被征收的,参保份额按被征收时分次计算,个人、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当次征收,当次缴清,待遇累加发放。
被征地人(户)可以根据需要,将参保份额分配给家庭其他成员,个人缴费金额和待遇按参保份额分别计算。
(三)基金筹集方式
政府承担部分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划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考虑到我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基础总体薄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扶持帮助解决。出让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划拨的土地,由用地单位会同征地费一并划入财政专户(国土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会同征地费一并划入财政专户(国土局)。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扣缴,在办理确认保障对象手续后,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承担部分一次性转入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及缴费档次、财政部门提供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确认证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
(四)保障待遇享受时效
我县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55周岁(含)以上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或无力缴费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完毕的次月起享受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或无力缴费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
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文政办〔2007〕66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建立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10%从土地出让金或当年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解决。
五、建立个人专户及有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实际缴纳资金组成。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利息从建立个人专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年3月31日计算一次。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不计入个人专户。
被征地农民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县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同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去世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予以支领,同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不得归还借(欠、贷)款。对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和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建立和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资金的收缴;财政部门负责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保障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并负责各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实现保值增值。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接受同级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优惠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的培训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八、相关政策衔接
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劳动年龄段以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自谋职业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根据个人不能双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九、其他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按文政发﹝2007﹞66号参保并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待遇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档280元/月、二档240元/月、三档200元/月;原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调整为每月100元。调整后的待遇从本文件施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在本文件施行之日前已满55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参保农民,从本文件施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待遇。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