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立项申报范围与标准
(一)申报范围。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
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申报标准。林道的建设标准按省林业厅2011年发布的《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最大路基宽度不超过4.5米,用地规模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
二、规范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
(一)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在村和乡镇出具意见。立项材料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不需要联合调查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立项;若需要联合调查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调查意见确定是否批准立项。
(二)联合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林业生产实施项目与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有交叉的地方,按照林业生产设施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难以把握的,应当组织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旅游、自然保护区等部门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进行论证。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区位;
2.城镇、开发区和交通主干道周围;
3.其他有必要联合调查的。
三、加强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将本辖区范围内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批后监管的责任范围。在项目完工前,乡镇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面积、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重点检查是否期满后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若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延长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县林业局要认真组织对拟使用林地的现场查验,严格履行核查职责,并在收到审核审批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当地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将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森林经营单位要坚持林地林用,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禁止擅自将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经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搞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的,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由县林业局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三)建立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确保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规范占用林地。县林业局要通过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