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有效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占水补水、占优补优”制度
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把关,充分运用“坡地村镇”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水补水、占优补优”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二、全面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
(一)明确工作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业主责任,全面负责旱改水项目的政策处理和项目实施;
2.国土资源及林业部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划定耕地及林地范围线,土地“二调”成果显示为旱地、茶园的,按国土资源部门“二调”成果地类进行认定,纳入实施范围;
3.老、旧茶园无法进行提升改造的,农业部门按废弃茶园予以认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4.林业部门要利用今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时机,加强林业与国土资源二次调查及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尽可能为垦造水田创造条件,确定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核;
5.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为项目审批和建设提供便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6.财政部门要将土地整治类项目经费安排到位,及时下达工程款项,各乡镇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7.考虑到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的特殊性,项目招投标工作在乡镇招投标平台以邀请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二)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立项报批与实施管理。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的立项报批与实施管理按《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13〕98号)规定执行,着重要做好规划评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地踏勘结果,结合各拟实施项目的实地情况,对各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项目工程预算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研讨、评审,并研究确定各项目工程的亩均投资金额,报县政府审批。各项目工程的最终预算价格按县政府的审批结果确定。
(三)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验收方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验收方法按《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标准依据各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和下步制定的有关旱改水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四)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各项目工程预算、审价的基础上按招投标价格,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复核后,由乡镇、部门负责工程决算,并报送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按实支付。乡镇政策处理,测量、设计、耕地质量评定等相关费用及工作经费:按每亩1.5万元的标准打包给予补助(面积按验收认定建成的水田面积计算)。
(五)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按《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13〕98号)规定执行,工程补助资金预拨以县政府审批的各项目的亩均投资额为依据。
(六)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地力培育奖励办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所在乡镇负责项目种植及地力提升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进行耕种水稻,经农业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每亩800元补助,第二、三年继续耕种水稻的,每亩分别补助700元,由农业部门负责核实。
三、强化垦造水田及“旱改水”等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垦造水田及“旱改水”等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推进我县垦造水田及“旱改水”等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垦造水田及“旱改水”等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作为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的业主单位,要严格督促把关已立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站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撑服务、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