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办字〔2016〕24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青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高青县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被列入山东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且属于高青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采取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棚户区居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住房被征收村(居)民改造后的安置住房。
第四条 在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货币补偿的相关工作,由政府控股的国有公司负责安置住房购买资金的运作。
第二章 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 对选择购买安置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原面积给予安置,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面积奖励,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购买安置住房,实行政府主导、分级实施,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并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等因素,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合理确定安置房房源。原则上,采取就近购买安置的原则,购置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活动,各相关单位、部门可从保障房的选购、安置房屋选择、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无纠纷、无债务。
第九条 资金来源。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企业支持、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资金。
第十条 房源确定。政府购买安置住房,坚持现房与期房,集中与分散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按质论价,低价优先,公开购买。
第四章 购买安置住房程序
第十一条 购买安置房流程如下:
1、征求意见。镇(办)、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入户摸底调查。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拟购买安置住房屋源的区位、户型、建筑面积、安置均价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向被征收人公示、征求意见。
征收公告公布后,镇(办)、村(居)委会将同意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名单报县财政局、住建局。
2、公开谈判、招标。县财政局、住建局委托县政府采购集中交易中心同拟购买安置住房房源的建设单位进行公开谈判或公开招标。
3、安置实施。由政府控股的国有公司将购买安置住房所需资金支付给建设单位。安置住房由镇(办)、社区居委会负责分配给被征收人。安置住房建设单位应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及时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按计划合理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资金。
第十三条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