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法发〔2018〕4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县级部门,开发区、镇办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跟进”的原则,由原办理部门(机构)具体承担收集证据、组织行政复议答复或者应诉答辩材料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调解,做好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做好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本级(上一级)人民政府召开的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调解工作需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调解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九条 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负责人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
(一)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者出庭应诉,但必须有行政机关人员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行政诉讼庭审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遵守听证会或法庭纪律,积极参与听证会或庭审活动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从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查找行政执法工作的不足,认真研究、积极落实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或者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