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国土资字〔2017〕312号
关于淄博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73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补充完善了2016年度淄博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制定的淄博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17〕7号)公布的淄博市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体系基本原则确定(土地用途界定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执行)。
二、淄博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用途: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广场)、文体娱乐用地(文化设施、体育)、文体娱乐用地(娱乐康体)、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3.标准容积率:机关团体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广场)、文体娱乐用地(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2,新闻出版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娱乐康体)1.6。
4.土地使用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5.土地开发程度设定:按照参照用途开发程度设定。
6.基准日:2016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机关团体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广场)、文体娱乐用地(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4%,新闻出版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娱乐康体)6%。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