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园区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园区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园区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沂源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暂行办法》(源政办发〔2017〕15号),现就规范实施园区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园区村改造政策,全面规范园区村改造工作,有效解决园区村改造遇到的问题,促进园区村改造规范、有序、快速推进,全面完成园区村拆迁、安置任务。
二、主体责任
园区村改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区村拆迁的责任主体是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
三、政策规定
(一)土地供应。园区村改造为异地拆迁安置,安置所需土地为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园区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分期分批供应安置用地。安置房建设采用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地,其中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安置房建设承接主体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安置补偿。园区村拆迁房屋补偿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居民自愿选择。选择实物补偿的,实行“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对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进行评估。拆迁户每户安置房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
村(社区)配建的商服设施全部为村(社区)集体资产,配建商服设施面积上限为拆迁户户均30平方米。按照社区规划配建后,剩余商服面积指标可折算为村(社区)集体资金,按照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方式,获取村(社区)集体收益。
(三)土地收储与熟化。园区村原址腾空土地全部由政府收储,作为沂源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储备用地,该部分土地补偿款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安置房项目承接主体单位以土地流转的形式进行熟化,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县国土部门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收储、出让。
(四)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园区村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标准与各园区村确定土地流转补偿价款,在扣除青苗补偿款后,作为村(社区)集体资金,按照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方式,获取村(社区)集体收益。村(社区)商服设施和土地流转补偿款等合作运营资产的收益,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年度支付给相关村(社区),连同社区配套的商服设施经营收入,一并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专项保障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园区村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拆迁安置涉及面广、程序多,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面完成园区村改造任务。
(二)园区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户回购安置房价格、商服设施折算及合作运营办法和土地流转补偿款合作运营办法等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共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2018年6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