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09〕11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危房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危房改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房改建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危房改建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具有房屋合法产权手续,经苍南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修缮价值的居住房屋。
二、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进行危房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危房改建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符合控规前提下,当地政府、村集体组织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成片开发、统一改造,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四、城镇规划区内数栋连片危房改建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统一改建。
对于单栋危房确需改建的,若所在区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实施的,一律原拆原建。即按原位置(基底范围)、原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原高度(层数)、原建筑功能进行拆后重建。
五、直立式住宅危房拆建确需改公寓式住宅,必须保持原房屋建筑层数不变,并要按现有规定满足绿地率及停车位要求。灵溪镇、龙港镇停车泊位按0.8辆/套配置;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按0.6辆/套配置;其他镇提倡按0.5辆/套配置。
直立式住宅拆建无法落实停车泊位的,不得改为公寓式住宅,只能建直立式住宅。
六、危房拆建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属集体用地的在拆建前后不得交易出让。
七、危房改建工程紧贴相临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危房拆建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好相邻关系,并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还需提供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处理方案。
八、因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危房改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应先无条件拆除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拆前应委托苍南县测绘所对现状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以便报建。
九、申请改建的危房位于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或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不得办理该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手续。
十、危房改建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拆建审批手续。危房拆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拆建申请人应先向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申请注销原权属证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报批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应持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权属证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书面申请。房屋经安全鉴定为D级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排险通知书;
2、当地镇人民政府根据危房排险通知要求及规划实施的可能性提出危房改建初步意见,对有条件拆建的应及时下达拆建通知;
3、危房拆建申请人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危房拆建通知书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房拆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现状测绘成果等资料,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需拆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等;
4、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拆建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县国土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县房产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6、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房拆建项目要依法进行批前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房屋竣工后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国土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十二、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时不得扩大房屋原建筑面积、不得占用道路、绿地。
十三、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房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县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拆建项目审批和跟踪管理,发现未按审批内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拆建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凡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要收回审批手续;有关审批部门把关不严或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2009年6月29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