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08〕13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苍南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公积金苍南分中心、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保障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全县划分为两类,灵溪、龙港为一类,其它镇为二类,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六条 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第七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且家庭经济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标准的,可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政策规定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经批准经济适用房上市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条件。
(三)经济条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家庭或经审核家庭经济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标准的。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计算在内);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四)手续不全的,现仍暂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其它相关证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所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初审人员名单,公布7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改办。
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居民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房改办。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县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改办申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房改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十六条 县房改办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县房改办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按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房改办责令其限期退回。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房改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改办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改办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廉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房改办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含各办事处)所在地的中心村非农户可以参照执行。2004年12月8日印发的《苍南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