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发〔2013〕11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加快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加强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办)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行为监督和工作考核。负责项目建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含各类指挥部、工业园区、县城新区等建设平台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建设项目所在社区及村(居)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建设项目审核备案制度
县房屋征收办要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征迁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房屋征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审核把关,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依法征迁和强制征迁的前期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涉及房屋征迁的所有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启动前必须将相关材料报县房屋征收办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不予认可。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查认定下放和分级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处理范围的,实施单位要根据《苍南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公示,并将出具的房屋产权调查认定表等材料报送一份到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备案登记。
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要积极做好产权认定的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协调督查工作,重点负责受理“疑、难、杂”类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工作,如不属于实施单位认定处理范围、公示期间存在较大异议、涉及政策复杂、认定处理难度大的房屋。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调查认定表,作为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依据。
四、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和签约行为
受县房屋征收办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统一使用协议规范文本(见附件),并且必须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同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禁止以村(居)委会、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名义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制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及时将协议书报请县房屋征收办备案。县房屋征收办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房屋产权调查认定表等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备案。对未经县房屋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县土地和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被征收人安置房的土地、房产登记时,不予承认该要件的有效性;相关部门不予核准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六、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加强补偿资金监管
县政府确定的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设单位,要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统一规范的安置房建设模式,千方百计加快安置房的建设,确保提前交付使用。财政、金融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按规定出具资金到位证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七、进一步明确新老政策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房屋征迁新老政策衔接和原拆迁遗留问题的处理,按县政府《关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办法实施后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苍政发〔2013〕11号)中的相应规定和时间节点执行。对不能如期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拆迁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进一步完善机制,推进和谐快速征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建设平台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政策处理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抢抓时间和工作进度,平稳推进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