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5〕8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培育和规范我县采矿权市场,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切实做好矿山政策处理,确保我县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采矿权出让及废弃矿山治理的政策处理工作。矿山政策处理指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
(二)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拟设置的采矿权经依法批准后,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应积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做好矿山政策处理工作。
(三)当地乡镇政府为矿山政策处理的责任单位。当地乡镇政府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矿山政策处理专门组织机构,根据确定的矿区范围图,会同有关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在当地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政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矿山采矿权出让报批等有关业务工作。
(四)矿山政策处理由当地乡镇政府与相关村集体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涉及个人权益的需经权益人同意),确定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数额,以及相关责任。政策处理补偿资金列入乡镇预算,由财政部门凭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经当地乡镇政府支付到相关村集体。采矿权出让金分成在采矿权出让金收取并结算后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支付到相关乡镇政府。
(五)矿山开采治理后新增的土地,退还原来的村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其权属不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进行开发利用。
二、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开采区用地补偿: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区面积和开采年限,对开采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村集体和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补偿。耕地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年,非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年。
(二)临时用地补偿:矿山管理配套设施、专用运输道路、堆放场地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给予补偿;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年,占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年;临时用地超过6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到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三)树木或青苗补偿:树木或青苗按实际估价补偿;无树木或青苗的,不予补偿;采矿权批准后抢种的树木或青苗,不予补偿。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实际估价补偿;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因涉及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按照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坟墓迁移补偿:坟墓迁移安置及建设原则上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牵头,迁移安置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不得私建坟墓;确需自行迁移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按每穴5000元予以补偿。
(六)其他项目补偿:矿山开采所涉及其他零星项目的补偿,由当地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采矿权出让金分成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23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苍政发〔2003〕12号)及苍南县常务会议纪要〔2014〕3号文件精神,采矿权出让收入扣除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包括地质勘察报告、采矿权价格评估、界桩制作及矿界埋设等,并在采矿权出让金结算时直接扣除)等成本支出后的收益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成:20%上缴省财政, 30%留县财政,20%返回相关乡镇政府,20%返回相关村集体,10%拨给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工作经费。对于其他矿种的开采权出让金分成比例,由县国土资源局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方案,报县政府专题研究。
四、有关责任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无故阻挠和破坏矿山政策处理、矿山开采施工或运输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政策处理和开采过程中村民的有关诉求和不同意见,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乡镇、村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化解工作。
五、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