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5〕16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我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宽房屋被征收人的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3〕19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建设项目中所涉及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即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即出质人)拥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用于解决企业、个人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四条 安置权益质押应当进行出质登记,安置权益质押自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
记部门,负责苍南县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管理与登记等工作。
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权益质押登记薄,准确记载质押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出质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并持有与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七条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时,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资料。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所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和贷款办理规定的,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第八条 申请安置权益质押登记,应由质权人、出质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置权益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原件;
(三)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原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五)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质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将抵押权直接转为质押权的,还需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抵押权转质押权的协议书。
第九条 权益质押期间质押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质权人应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益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变更申请书》;
(二)针对变更事项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变更协议书》;
(三)产权调换协议(正本)原件;
(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并发放内容变更后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设定权益质押时,应当事先约定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在金融机构抵押且尚未到期的,可以由金融机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抵押人签订三方协议,将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直接转为以安置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在质押权设立后,质权人、出质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决定或出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已签订的协议书向原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安置权益质押业经核准登记的,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本上加盖“已办理出质登记”章,并出具一式二联的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其中一联交质权人收执,一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执。
第十三条 业经登记的安置权益质押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质押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已消灭;
(二)质权已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以转让、赠与等方式处分安置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安置权益质押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置权益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人出具的解除通知;
(三)加盖“已办理出质登记”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和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和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上加盖已注销印章,并将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收回存档,同时出具一式二联注销登记通知书,一联交出质人,一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留档。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安置权益折价,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安置权益,拍卖、变卖安置权益所得的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
安置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七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后,质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质押登记转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向质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以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的,其价值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质权人与借款人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安置权益质押公积金贷款和安置房抵押(按揭)贷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