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社会背景:棚户区改造工程作为我国近年来重点开展的重要民生工程,对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困难群体住房救助和改善人居环境工程,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和长远的社会发展意义。然而,由于以往开展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主要是以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导的政府投资行为,在改善广大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其中大部分资金通过信贷形式筹措,也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二)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保发〔2016〕258号)、《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15〕273号)文件。
二、主要内容
在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办法分别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范围、购买方式及程序、相关单位职责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应特别注意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