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7〕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
苍南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保发〔2016〕258号)、《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15〕273号)文件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包括城乡危房、老旧小区、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范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为棚户区改造咨询、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承接主体遴选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相关单位职责、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足实际,充分做好当地城镇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的摸底统计,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所辖区域未来三年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分析测算本县财政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未来三年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由县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核后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征收办负责县域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各征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在棚改服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结合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对绩效自评情况实施抽查或另行组织重点评价。鼓励、提倡开展第三方评价,围绕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从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三个角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棚改资金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预算和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过程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