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浅海滩涂养殖用海发承包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苍南县浅海滩涂养殖用海发承包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全面规范养殖用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政府决定由苍南县海安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苍南县大渔湾围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有公司),负责苍南县域浅海滩涂养殖开发与管理,国有公司负责对养殖用海进行一级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二级发包,相关承包和发包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得在禁养区从事养殖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加强养殖用海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要成立工作机构。县政府领导小组应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发承包过程重大问题;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加强发承包业务指导及其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支持;有关乡镇应加强对二级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指导服务,及时解决二级发包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第五条 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发包方应依法取得养殖证;村集体组织应依法取得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方可进行二级发包。
第六条 各村养殖用海承包应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为单位,与国有公司签订养殖用海承包(租)协议书,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并以各方协调成果为基础进行一级发包;对未开发利用的可养海域进行招拍挂等方式发包;对有争议的养殖海域,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国有公司统一收回该海域经营权,并对该海域进行招拍挂等方式发包。二级发包单位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对象为本村村民及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一级发包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养殖村民或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办理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核定的期限;发包承包期原则上3-5年;二级发包方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一级发放包剩余期限。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二次发承包养殖用海时,传统养殖渔民有优先承包权;具体二级发承包的《村养殖用海承包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给予指导;对外村养民参与本村养殖用海二级发承包应列入本村方案中。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二级发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村承包工作小组;
(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拟订承包方案,并提交村两委讨论通过后发布;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承包方;
(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租金;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养殖用海承包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位置、面积、承包租金及其缴纳方式、承包期限和产生承包方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发包承包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二)承包海域的位置、宗海界址坐标和面积等;
(三)承包海域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养殖用海租金及其缴纳时限;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一级发包承包该海域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二级发包所取海域经营权合同编号;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养殖海域,制止承包方损害养殖海域、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
(二)对不按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养殖用海或侵占他人承包养殖用海行为,可提前收回或取消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
(三)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交养殖用海承包租金的养民可取消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一级发包方(国有公司)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二级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取得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
(二)维护承包方养殖用海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三)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四)二级发包方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养殖用海承包租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养殖用海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自主组织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并处置有关产品等权利;
(三)承包海域被依法提前收回的,有权获得合理的成本补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海域内经营使用,不得侵占他人承包养殖用海或者违法从事养殖生产;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海域的养殖用途;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承包海域租金。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应科学设置紫菜等养殖筏架,控制养殖密度,服从养殖生产管理;及时清理养殖用海产生的竹杆等废弃材料,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养殖海域造成永久性损坏。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已承包的养殖用海;
(五)不得弃养搁荒或者掠夺性经营养殖海域;
(六)自觉接受海洋与渔业部门及乡镇对承包养殖海域的管理。
第五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转租,由于从事其他行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承包海域经营权时,应由二级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海域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给其他养殖成员用于养殖生产。
第十七条 承包养殖用海所需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按《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关于加强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海渔发〔2015〕74号)执行,未承包养殖又无其他合法证明的渔船,依法纳入“三无”船只管理取缔。浅海养殖机动辅助塑料泡沫筏由乡镇统一登记管理,原则上承包养殖户一户一筏(仅限于紫菜养殖生产使用)。依法承包养殖用海养民或者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申请报备,乡镇要加强对养殖机动渔船、养殖机动辅助塑料泡沫筏的管理,严禁用于捕捞生产等其他作业。
第十八条 探索实行养民证制度,养民证是村民或养殖专业合作社取得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及时缴纳养殖用海承包租金的养民,给予办理养民证。养民证应载明承包养殖用海面积,缴纳承包养殖租金等情况。养民证由乡镇审核,县海洋与渔业局核发,并随着养殖用海承包关系解除而失效。
第六章 承包租金
第十九条 养殖用海发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养殖用海承包租金依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和海域养殖条件优劣可作适当调整,养殖用海承包租金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相关乡镇等报县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养殖用海承包租金使用管理。一级发包方国有公司所收租金主要用于海域使用金、税费以及发包管理费用,其中60%支持乡镇用于发包、养殖管理,由公司直接拨付给乡镇。二级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收海域承包租金,除上缴发包方国有公司外,剩余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公益事业以及发包过程、养殖管理的费用。承包租金分配调整由县政府确认。
一级发包方国有公司收取承包租金开具税务发票;二级发包方村集体组织收取的承包租金开具村集体经济往来票据。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养殖用海承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养殖用海承包方案》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或者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