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作部分修改。
将《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第四十二条“选择地基安置形式的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基上经批准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最高安置面积180平方米的,必须在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前,向具体实施的征收单位缴纳当年增容费标准的增容费。增容费的缴纳标准为:(安置地基上所建的建筑面积-180)×(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建筑成本单价)×50%。所缴纳的增容费,应当用于城镇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未缴纳增容费的,相关单位不得予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予以删除。
现将修改后的《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