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政发〔2018〕55号
永安镇关于被征地村(社区)办理失地农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做好被征地村(社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保范围
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区养老保险处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再将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计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三、办理步骤
(一)审核确认阶段。根据区人社局反馈关于永安镇被征地村(社区)征地补偿情况,由村(社区)负责对本村(社区)被征地农户(居民)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界定、审查和确认。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被征地农户(居民)人员名单及补贴情况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由村(社区)“两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将符合被征地被征地农户(居民)人员名单上报镇劳动保障所备案。
(二)被征地农户(居民)失地保险办理阶段。按照确定的被征地农户(居民)人员情况,村(居)委会发布公告,入户下发失地保险办理通知单,明确办理标准、需准备的个人相关资料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居民)填写《参保申请表》,村(居)委会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至镇劳动保障所。
四、被征地农户(居民)保险费用来源及缴费标准
保险金来自政府拨付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补贴资金,按照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补贴额度予以办理。村集体也可根据本村经济状况,研究确定村集体资金配套方案。
五、享受待遇
居民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养老保险处将本部分失地农民(居民)养老补贴金计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待居民年满60周岁时,与所缴纳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领取养老金;已满60周岁的居民,按照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实行“即交即领”,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被征地村(社区)农民失地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居民)失地养老保险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劳动保障所、国土所、经管站、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失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全力配合,提供帮助,镇劳动保障所要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接,负责保险办理的政策指导;国土所要做好村(社区)被征土地的核准及分界情况;经管站要做好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界定;派出所要做好村(社区)人员户籍的核定工作。各村(社区)帮包领导和帮包机关人员要全过程指导。
(二)明确责任主体。失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相关村(社区)要成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办理。
2018年5月2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