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温瓯集〔2017〕89号
各部门、灵昆街道办事处: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瓯江口新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温瓯新〔2013〕42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D级危房涉及置换的,参照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未做特殊说明的实施单位则为灵昆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被置换(征收)人可将被置换(征收)合法(含视同合法)房屋赠与子女,若子女亡故,可赠与孙子女。被置换(征收)人需提供家庭相关利益人共同签署的赠与协议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并缴纳相应契税。被赠与人与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置换(征收)协议,并由原房屋权利人委托房屋征收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纳税审核、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被置换(征收)人提出赠与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房屋赠与申请书(见附件一)。
②被置换(征收)房屋相关利益人共同签署的赠与协议书(见附件二)。
2、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对被置换(征收)人的赠与内容进行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
3、被置换(征收)人凭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的“房屋赠与公证联系单”(见附件三),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手续。
4、实施单位开具“房屋重置价评估联系单”(见附件四)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税务部门计税系统内已有计税价格的,则以税务部门为准)。
5、被置换(征收)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实施单位被置换(征收)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实施单位(专人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交赠与相关审核资料并附上汇总清单,实施单位负责对办理的相关资料予以核对并盖章确认,并统一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地税窗口,核准后相关资料由地税留存。实施单位根据地税部门已核名单通知被置换(征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地税窗口缴纳相关税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被置换(征收)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附件五);
②赠与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被赠与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经实施单位确认的房屋重置价评估报告书(原件);
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查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⑦房屋赠与纳税联系单(实施单位详细填写,盖章)(见附件七);
⑧加盖实施单位公章的房屋办理赠与和继承手续清单汇总表(附件六)
6、被置换(征收)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凭赠与协议书、公证书、完税凭证与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7、原房屋权利人委托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明确委托注销事项)。
8、安置房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缴纳税费。
第五条 被置换(征收)人已亡故,继承人应先进行继承公证。继承人与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置换(征收)协议,并委托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纳税审核、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被置换(征收)房屋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手续。
2、实施单位开具“房屋重置价评估联系单”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税务部门计税系统内已有计税价格的,则以税务部门为准)。
3、被置换(征收)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实施单位(专人负责)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继承相关审核资料并附上汇总清单,实施单位负责对办理的相关资料予以核对并盖章确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审核后出具“不动产纳税联系单”,再由实施单位统一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地税窗口,核准后相关资料由地税留存。实施单位根据地税部门已核名单通知被置换(征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地税窗口缴纳相关税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继承公证书(原件)
③经实施单位确认的房屋重置价评估报告书(原件);
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产认定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⑤房屋继承纳税联系单(原件)(实施单位出具并详细填写,加盖公章)
⑥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⑦不动产纳税联系单(不动产窗口出具)
4、房屋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完税凭证与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进行货币或实物安置中,若涉及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占比例,只提供一份协议原件。
5、房屋继承人委托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房屋置换(征收)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明确委托注销事项)。
6、安置房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缴纳税费。
第六条 在进行货币或实物安置中,若涉及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占比例,并只向安置对象提供一份协议书原件。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作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原实施办法条款若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