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级、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合理做好征收土地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精神,我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为做好我县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县公布实施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垦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四、2019年1月1日后经南宁市政府、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五、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自治区、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和我县制订的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