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2018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以南府复〔2018〕31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产25万m3高密度薄板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2100吨五金配件项目,35千伏浪湾供电所。
二、收回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及面积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土地面积97.249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备注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旱地 | 71.885 | 35637 | ―― |
旱地 | 25.364 | 32004 |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农用地上的青苗、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经双方协商以补偿数额为准。
五、被收回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村 | 土地补偿安置费(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备注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3373515.20 | 368704.80 | 3742220.00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有关收回土地职工签字领款为准 |
六、被收回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七、从本项目发布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办理收回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八、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分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地址:隆安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联系电话:5015961。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隆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