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基本农田
1、占用基本农田,无论面积大小,均需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为侵占基本农田行为。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2、处罚依据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二)非法占用土地
1、非法占地表现形式有多种,主要是: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如虚报家庭人口、户口性质、土地性质等)、超过批准面积等
2、该行为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条第三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四条)
3、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六条)
(三)毁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行为
1、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造成毁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既是非法占地行为,又是毁坏耕地行为。
2、该行为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六条)
3、处罚依据(法律同上)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四)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买卖、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易主行为
2、该行为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条第三款)
3、处罚依据:法律同上,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
(来源:舟山普陀区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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