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16〕44号
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9日
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为长沙市棚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为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经认真研究,对于棚改项目收回土地与供地程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做好前期调查。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棚改项目前期调查时,应当在调查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的同时,依据土地调查红线详细调查所属范围土地的性质、权属、权证及抵押、冻结等情况。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凭棚改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蓝线图、土地调查红线图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询有关资料与情况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在申请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前,项目实施单位(棚改项目单位)应当先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并将宗地内的所有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清楚后登记造册(具体包括:土地权利人名称、是否已发土地证、土地证号、用途、使用权类型及面积等)。土地抵押情况应包含:抵押土地证号、位置、面积、抵押金额、期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它项权利证号等相关信息。土地查封情况应包含:查封土地证号、位置、面积、查封法院、查封期限等。
二、依法收回土地。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即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第5公告);涉及已抵押或司法查封的土地,已经抵押权人同意或相关法院解除查封,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且已落实;棚改项目调查红线范围土地调查清楚后的登记造册表等申办指南中明确的资料齐全后,棚改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在规划蓝线与土地调查红线范围内可分批次办理,成熟一宗、收回一宗。
三、注销土地权证。项目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单位(个人)签定补偿协议时应负责收存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后棚改项目单位应随即依法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证。确实无法收回土地权证的,由棚改项目单位凭征收补偿协议与补偿支付凭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证公告注销。属于司法征收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执行文件。
四、依法实施供地。棚改项目办理土地收回手续、注销土地权证后,凭收回土地批件、完成了征收安置补偿与拆除腾地的证明,以及注销了土地权证的证明等资料,再根据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处理好遗留问题。对于原已办理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但没有收回土地权证、未完成抵押注销和解除司法查封的,在该宗地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之前,棚改项目单位应补充调查汇总情况,在完成抵押注销和解除司法查封、且完成了征收安置补偿与拆除腾地并注销土地权证后,方能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