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让许多家庭“一夜暴富”,只要是谁家的房子外墙上写着“拆”字,那绝对是相当风光,去年媒体报道深圳城中村拆迁造就1878个亿万富豪,这一消息一度引起众多网友的羡慕。
当然,拆迁也不是说拆就能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也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法律程序才能够一步一步进行,那么2021年拆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拆迁政策又有怎样的规定呢?今天万典律师就位大家详细讲解。
首先,拆迁并不是谁都能来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商是没这个资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只有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能够实施房屋征收: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还有就是房屋拆迁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方应当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接下来房屋征收时要让被征收人能够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最后就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没有签订拆迁协议,那么征收方不能自行强拆房屋,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才可以。
除了以上说的这些,法律还有哪些规定需要被征收人注意呢?
1、评估机构自由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只有自己选择评估机构,才能尽可能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让自己的补偿款公平合理。
2、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对补偿不满意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老百姓觉着补偿标准太低,满足不了日后的正常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权。
自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以来,国家部委领导、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界专家已经不止一次聚焦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问题与实践问题,征地拆迁要让被征收人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老百姓要做的,就是在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依法配合拆迁,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也要理性、合法地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