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土地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收农村土地虽说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但有些地方却把这个工作交给了当地的村委会,而地方村委会村干部等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征地时对于拒不签协议的农户采取强征强占土地、强制清除地里的青苗,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村委会属于农村自治组织,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授权给村委会拥有强制清除农民地上青苗的权利。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696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载明:集体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迳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明显超越职权。
由此可以看出,就连县级政府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村委会更不具有这一权利。
万典案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李阳三位律师就共同代理过一起山西榆次村委会强制清除张先生等14位农民地上青苗的征地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被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对原告承包的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的工作,显属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告榆次区x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其可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故其参与2018年6月8日的强制清表行为亦属于超越职权但诉争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其违法。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x管理委员会、被告榆次区X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于2018年6月8日对原告xx承包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万典律师提示各位农村农户,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