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同意了政府提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且双方已经在相关安置补偿细节上也达成了一致。
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发现好多老百姓由于签协议之前没有仔细考虑,草草签订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理,但这个事情从法律角度上讲协议已经生效,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呢?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层面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
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
1、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这里的签订主体不光涉及到被征收人,对征收人同样也有要求。具体来说就是,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应该是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即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领征收工作,其下设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其他主体,如村委会,如果没有得到征收部门的授权,也不能成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而法定的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该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属于多人共有的,签订协议还需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其他非房屋所有权人,如租户、亲戚代签等情况,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予追认,非适格主体也没有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取得房屋处分权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5、涉及欺诈或胁迫
协议的签订要求本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存在征收人以欺诈或者胁迫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情况,协议当然可以认定为无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很难针对欺诈、胁迫事实加以举证,想要得到法院的认定比较困难。所以如果存在被迫签订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有力证据,以便后续在司法程序中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
6、丧失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协议就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要反悔,就于违约行为,按协议上的违约条款或者法律规定处理。所以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协议内容,如发现有不妥的地方一定要找相关律师进行咨询,找相关专业人事进行帮助。一起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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