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惠民县人民政府因闫北中路和阳光花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孙武镇xx街 集体土地154.8765亩,惠民县人民政府与孙武镇人民政府同xx街居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和《xx街征地补充条款》,《征用土地协议》约定:“一、征用土地的面积: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核实,征用乙方(xx街居委)的土地面积为154.8765亩。.....四、其他:1、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按政府核准的标准,由甲方直接兑付给乙方农户。2、各项补偿到位后,合同生效,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施工。.....”;《xx街征地补充条款》约定:“七、征地后没有农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惠劳社发[2009]3号《惠民县旧城改造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被征收土地已交付县政府,项目单位已经进行了施工建设,但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惠民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春节前支付了一次,因政府内部原因,惠民县政府一直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xx街居委的村民为解决养老保险的问题,多次向惠民县政府反映和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但政府一直没有予以解决。
希望曙光:
2016年10月,xx街道的村民看到山东电视台《调查》栏目报道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某县房屋征收案件,看到希望的曙光,他们经过充分商议决定和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村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拨打了王卫洲律师的电话,王律师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其中的事实情况、法律规定逐条进行对比,村民觉得王律师说的有道理,维护权益一定要考虑法律程序,信访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经详细研究和查阅相关证据,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认为县政府在xx街 征地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侵犯了xx街村民的合法权益,故决定依法予以代理,并指派王卫洲,夏涛律师代理本案。
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本案后首先向县政府发送律师建议函,建议解决xx街村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但县政府没有回复,律师又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送了律师函,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县政府应当依法为农民办理社保,并将有关问题反馈给滨州市政府处理,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于是律师认为应当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指出惠民县人民政府征收xx街集体土地并与xx街居委会明确约定“征地后没有农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惠劳社发[2009]3号《惠民县旧城改造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我们认为,土地征用协议属于政府向被征地农民的承诺,也是依法必须履行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惠民县人民政府制定《惠民县旧城改造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惠劳社发[2009]3号),办法明确规定,要求对被征地后没有农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费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一次性划拨和抵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
故依据上述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应为xx街居委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对于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应当及时支付。
农民胜诉:
人民法院在庭审之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经双方多次写沟通,县政府同意为被征地农民上社保,但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经原告提出不再协调,请依法判决,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各年度惠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原告潘xx等113人(田xx两人致其死亡时) 应当享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应年限分别补发拖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文件规定为除田xx两人之外的111人办理2018年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各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