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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日期: 2025-02-10
浏览次数: 5

【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

林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龙港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发[2018]x号)、xx县2018年3月26日的县长会议纪要([2018]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舥艚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批复(x政发[2003]xx号)。


政府信息公开
【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龙办信息公开[2024]xx号),答复内容为:

1、关于你方申请公开的“xx县2018年3月26日的县长会议纪要([2018]x号)”,为龙港镇和xx镇内部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将处理后的信息予以公开。

2、关于你方申请的“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xx县政府关于同意舥艚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批复(x政发[2003]xx号)”上述信息属于档案信息要求申请人到档案馆获取。

3、关于你方申请公开的“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2018]x号)”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

收到龙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万典律师认为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xx县2018年3月26日的县长会议纪要([2018]x号)上述信息属于xx县以及xx镇,已经产生外部效力,该信息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上述信息全部都应当进行公开

二、关于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xx县政府关于同意舥艚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批复(x政发[2003]xx号),虽然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但是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前往龙港市档案馆获取,但是龙港市档案馆拒绝公开,本质上仍然属于不予公开。

三、关于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15号)会议纪要、xx县政府关于同意舥艚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批复(x政发[2003]69号),首先,关于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15号)会议纪要明确了临港产业基地启动区收回国有土地后安排一定比例土地以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回比例为5%,返回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按所安排区域土地成本价或工业用地片区综合价的50%确定挂牌起始价。上述信息已经对于外部产生效力,不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上述信息应当对于申请人进行公开。其次关于xx县政府关于同意舥艚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批复(x政发[2003]69号)不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上述批复批准了舥艚片区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已经产生外部效力,上述信息应当对于申请人进行公开,因此上述信息不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



行政复议
【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综上所述,上述信息全部都应当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后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温州市人民政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

鉴于申请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阅卷复制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复议决定
【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x办信息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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