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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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二)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