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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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工作,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