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8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长 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