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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