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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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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农业、计划、规划、水利、环保、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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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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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 2002 年 3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七)经核准报废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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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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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调节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务、河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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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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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详细信息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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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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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1994年9月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 总 则[HT5”H]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第五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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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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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0年8月1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0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十分珍惜、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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