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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 2002 年 3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七)经核准报废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