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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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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第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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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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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证、有偿互利的原则。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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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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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督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城建、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路灯、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核验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三)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物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四)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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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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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11年4月28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10日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环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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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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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第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直管房(包括直管房、主辅分离房产、市房产局列管的自行接受房产)房改转移登记时,转移登记所需要件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用加盖“沈阳市房产局房产清查验收专用章”的《房产管量清查分栋装户图》代替。第四条 我市实行房屋初始登记前,即2001年5月1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部分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其余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单位可使用“具结书”办理房改转移登记;2001年5月1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由相关产权单位报市信访部门解决;2001年5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再办理房改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与成本价接轨、房改调房、房改房面积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仍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的程序办理。第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改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时,可以沿用原有规定,由房改单位代为申请,不需双方到场申请。第七条 2008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含2008年7月1日前担保公司已经受理代办的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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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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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8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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