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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2017 - 12 - 11
点击次数: 381
关于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咨询咨询:您好!请问一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是不是征地批文下发之后,被征地的农民两年内,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有关征地批文就自动作废吗? 另外征地批文能否直接改变土地性质吗?谢谢!回复:你好!对于您提出的批准文件作废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但其前提条件为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仅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个环节,不能仅凭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作为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耕地保护司)
518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43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的性质、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的规定。   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
519
2018 - 07 - 02
点击次数: 14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
520
2018 - 09 - 12
点击次数: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编辑:齐鲁)
521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5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党的十五大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一方面,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
522
2018 - 03 - 05
点击次数: 223
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46号)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结合全市征迁工作实际,现将忻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1)。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执行(见附表2)。三、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中,未涉及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偿办法,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每年按各县(区)的分区域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费按照《山西省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执行,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收取的复垦押金由用地单位会同相关县(区)商定。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5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永久性占地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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