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咨询
咨询:
您好!请问一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是不是征地批文下发之后,被征地的农民两年内,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有关征地批文就自动作废吗? 另外征地批文能否直接改变土地性质吗?谢谢!
回复:
你好!对于您提出的批准文件作废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但其前提条件为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仅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个环节,不能仅凭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作为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