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济政字〔2017〕14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登记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其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日起算。
三、本批复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