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监管,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齐政办文〔2014〕1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以下简称建设保证金)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负责建设保证金的收取、支付、返还以及相关程序的审核,并开设建设保证金专用帐户。
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由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建设保证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房回购价格缴纳,具体为:砖混结构多层为1557元/平方米;18层以下小高层为2348元/平方米;18层以上高层为2514元/平方米。
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条 开发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到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科计算建设保证金缴纳金额,到市住建局计划财务科缴纳建设保证金,凭缴纳收据到政务大厅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后,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进度,按以下比例返还建设保证金。
(一)基础工程施工完成,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30%;
(二)主体工程封顶,再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50%;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返还剩余建设保证金。
第六条 返还建设保证金申请材料:
(一)建设保证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程施工图及工程进展情况相关材料。
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科在收到开发单位返还建设保证金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查,条件复核及内部会签等工作,并将应返还的建设保证金返还开发单位。
第七条 开发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交纳建设保证金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未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时间保障进户的,因开发单位原因增加延期待安费的由开发单位承担。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基础施工时间进行施工或未按期完工的,政府有权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缴纳的建设保证金在规划回迁房建设地段新建、重建或续建,由此增加的延期待安费等各项费用由该企业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