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迁安市关于迁安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细则
迁政办〔2014〕66号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市区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4〕14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分别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立项核准、土地供给、规划选址、资金保障等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的全程监督审计工作;市住建局、民政局及城区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确定工作。
第三条政府统建或商品房开发小区配建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时具有二年以上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持有居(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及以下家庭;
3.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或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其它规定:
1.未婚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年满18周岁且该家庭在市区内无住房或不具备提供住房条件;
2.离异人员离婚时间应满二年以上;
3.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应至少为1年;
4.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可申请本市保障性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
1.家庭拥有并使用汽车的;
2.能够判定家庭拥有储蓄存款或财产资产收入在15万元及以上的;
3.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4.政府集中供养人员;
5.无自理能力老年家庭。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家庭诚信承诺书;
3.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表;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暂)住证;
5.婚姻状况证件;
6.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7.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居委会初审表;
8.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市级以上病历及有效证件。
第七条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子女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多套住房,且多套住房可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居住的住房;
2.离异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确定的房产;
3.已购房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屋;
4.转让给他人的住房(因大病、意外等特殊因素被迫转让房屋除外)。
第九条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收入。
第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住建局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公示。城区办(居委会)依据申请家庭相关材料,自3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3.审核。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家庭是否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复核、公示。依书面材料各单位审核后,由市住建局、民政局、城区办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全面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结束后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由市住建局在市政府政务公开栏及市内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并签署审批意见;异议成立不予审批,并书面回复申请家庭。
5.排序、轮候。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后,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轮候,轮候期间对市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且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及以下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每人保障面积15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50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1倍家庭不发放租赁补贴。
6、配租、签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成立由市监察、住建、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老干部代表组成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抓阄或摇号方式确定楼栋、单元、房号,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市住建局对确定房号的家庭签发《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并签订《迁安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补贴家庭自配租当月起取消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属于市政府所有,实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暂定三年。租金收取实行市场租金分类减免、梯度保障,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0.8倍(含0.8倍)家庭,保障面积内房租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保障面积外房租按7元/平方米/月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0.8倍—1倍间家庭,保障面积内房租按7元/平方米/月收取,保障面积外房租按10元/平方米/月收取;如需调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共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承租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算。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或未交纳租金的;
4.申请人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5.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改变设计使用用途、故意损坏住房设备设施的;
6.在住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三条从事保障性住房受理、分配、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纪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