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住改商房屋拆迁并不完全统一,有的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有的以房屋的实际用途为准,有的以房屋权属登记兼实际用途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差价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行政机关制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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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三、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四、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五、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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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方面,首先们应该要明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不一样的,其补偿标准也是大为不同。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简单点说就是补偿标准的底线是”拆一还一“,且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优先适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这也是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的一种评估办法。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集体土地比征收比较的复杂,所以它的补偿原则也根国有土地征收不太一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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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置换的补偿方式:实践中,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做法:1、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一般要求开发商购买或自行建设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求。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对房屋置换的参照体系、价格评估、置换比例、差价结算、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开发单位未按承诺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暂缓审批新项目、对企业开发资质不予年审、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2、公共利益项目一般认为,国防、教育、卫生、市政、交通、能源等公共事业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当先由国家组织征收,但是在调换房源储备上应当保证不低于商业项目的比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先行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安置用房,以推动公益项目的顺利进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项目列为公共利益项目,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这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新旧法的过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衔接问题。3、承租人住宅权保障从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后的新条例,直至20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承租人仍然享有对所调换房屋的租赁使用权。这个规定符合民法“买卖不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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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究证据,在拆迁维权时尤其如此。征收案件中,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要能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要能拿得出证据来。律师告诉大家,想提高补偿,被征收人需要收集好这四类证据。只要咱们被征收人能够提前知晓征收方的违法点,及时存留证据,在后期维权的时候也就能够游刃有余,占据谈判的主动地位了。一、征收中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拆迁方发布的盖有公章的公告、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这类文件也是我们被征收人能够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收集存留好。具体的文件主要其中包括征地公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这些文件一般都会张贴在当地,我们可以提前选择拍照的方式保存下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走法律途径时拿得出确切的证据,方便取证维权。因为个别地方的征收方在将公告文件张贴后又很快取下,只是做做文件公开的“样子”,其实很想在征收时浑水摸鱼,同时不给被征收人留证据。二、房屋土地证件,可反推“违建”不合理:只有合法的土地房屋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而能够证明咱们土地、房屋合法的证据,就是老百姓自己手里的各种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没有这些证件,就会给征收方违法征收的“借口”。征收方通常会直接给你按个“违建”的名头,拆掉你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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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我们的被征收人往往会觉得征收补偿方案太少而拒绝签署方案,从而导致行政强拆。但是其所谓的行政强拆是对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程序取消,合法建筑的强拆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违法建筑是需要经过行政强拆的,但也是需要合法程序的!即便是违章建筑,如果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强拆,那就是非法强拆。行政强拆: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其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拆的对象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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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调查部门登记是否入户登记了?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入户登记,但已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相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并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3、征收决定是否公告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相关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4、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您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并且是自愿签署协议并提供银行卡或者存折账号,这种情况下,补偿款是打到您的账户单,然后进行所谓的“强拆”但是后者一般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另一种情况是,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如果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相关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应当与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5、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什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什么样的补偿比较好?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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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住房需要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规定的标准。我国土地少人口多,农村耕地资源很紧张,所以国家为了减少建房占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实行一户一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家里一户多宅的情况一定都是违法的吗?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的。国土资源部曾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作了规定,也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一、成年子女建婚房。农村家庭可能子女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结婚或其他原因出现住房需求,住房不够于是另外建了新房,这时可以办理分户解决问题。《通知》中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同村流转住房。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目前存在买卖房屋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承租、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流转买卖中,双方均应是本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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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四类。有很大一部分,是人们常说的城中村。二、棚改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房屋经过评估确定其价值,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参照附近地区的商品房的价格。2、产权置换。选择房屋置换的,必须是相同地最低也需要保证原有的被拆迁房屋平米数。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城中村,城乡结合,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三、棚户区改造要注意的事项:1、未经过登记的建筑和空地也要进行补偿。2、参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3、必须注意安置房屋的建筑质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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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由当地机关来实施的。村干部等人只配合还有负责宣传,他们不是拆迁文件的制作者,向他们讨要拆迁信息是毫无作用的,他们也没义务给咱们出示拆迁资料。当地行政机关是征地拆迁的实施者,拆迁资料等信息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信息。这个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并记录存储的方式保存的信息。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事情都是不透明的。拆迁方不主动透露,被拆迁人有权向行政机关要求公开拆迁手续等资料,因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是其法定义务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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