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山东鄄城拆迁案:征收方拒不承认房屋在征收范围以内,律师精彩反驳,获法院支持!
原告:吴XX 肖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林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来自山东鄄城县的吴先生和肖女士在该县的X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9月30日,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鄄政字[2019]10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自此,吴先生得知鄄城县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在朋友介绍下,吴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曾在山东代理过不少案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老百姓非常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
三位律师经过调查发现,本次的征收决定有很多的违法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及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起诉
为此,三位律师决定起诉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但是鄄城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征收决定是针对片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告与本次征收不具有利害关系。
原告律师认为:
1.结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公告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整个项目为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民房)整体都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内,原告房屋所在房屋也包含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这与客观实施相符。事实上原告房屋所在XX片区房屋都被纳入涉案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且原告的邻居等邻近房屋被征收人都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相应的补偿,同时原告与案外人赵XX共有的案外房屋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将与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掉,上诉人的房屋又如何不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之内?
2.涉案征收项目组建的鄄城县XX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于2019年11月9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通知中也明确写明,原告的房屋在被告作出的被诉“鄄政字[2019]10号”征收决定范围内,其依据该征收决定限期原告2019年11月11日前腾空房屋否则强制拆除。被告自己确定的涉案征收项目指挥部都已经向原告作出限期腾空房屋否则就强拆房屋的通知了,被告还有什么理由否定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3、被告向原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作出的相关依据,被告向原告公开涉案征收决定等文件,充分证明原告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
原告不同意被告依据被诉征收决定实施的征收,以涉案决定被征收人的身份依法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以了解涉案项目是否合法,要求被告公开涉案项目确定党务评估机构文件、委托评估合同等材料,被告向原告作出鄄申(2019)第27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原告公开提供了《XX片区确定房屋评估机构公告》、《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及涉案征收决定等证据,这充分说明原告是涉案征收决定所确定的被征收人,若被告未依据被诉征收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根本不会向原告提供上述材料,而是以原告与其申请的信息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上述材料。既然被告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那么就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依据被诉征收决定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征收,被告与涉案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本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吴XX和肖X在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有房产,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然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明确表示被诉征收决定是针对片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不适于片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原告的房屋是因所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而征收,与被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关联性,并且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菏泽市XX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吴XX的房屋出具了房屋估价报告,鄄城县XX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向原告吴XX、肖X出具了限期腾空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通知,故原告吴XX、肖X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为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对XX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告发布鄄征公告[2019]1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XX社区X庄)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和补偿标准、安置意见等内容。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鄄政字[201910号《关于实施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公告,公告征收决定的内容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告知诉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本案存在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因认为原告房屋不适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被告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报告等相关证据而原告进行了提供的情形,不排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尚有相关证据未提供的可能,但是,原告吴XX、肖X使用的被征收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对于双方争议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办理征收手续的问题,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手续,存在明显不当,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鄄政字2019110号《关于实施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因适用于本案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法应当子以撒销,被告关于对征收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正在进行、正在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程序的理由不能否定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鉴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且绝大部人均已经签约完毕,故对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依法确认违法而不因此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实施XX片区根户区改造项目房的决定》。
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