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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拆迁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征迁双方多次对簿法庭

日期: 2020-01-21
浏览次数: 127

【拆迁律师】河南泌阳拆迁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征迁双方多次对簿法庭,一场曲折的维权之路 

原告:王XX、汪X、吉XX、袁XX、徐XX

代理律师: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本案的案情与以往的案例有所不同,委托人王XX等5人的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以内,但是县政府却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一场官司经过驳回,上诉,高院指令继续审理之后,终于支持了原告方。


案情简介


逼签协议,委托万典律师维权

王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居民,均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将王先生五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同年12月,县政府工作人员逼迫王先生等人与其委托的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王某某五人对征收方逼迫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服。随后他们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以及王丽媛(实习)律师共同维权。

三位律师发现其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种种的违法行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机构补偿原告30余万元,并提出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应补偿的问题,补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位律师决定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之后泌阳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以后补偿协议再次被撤销。

庭审中获知征收决定,决定撤销

在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开庭审理时,通过开庭,律师知道了征收决定,然而该征收决定显示选定评估机构在此决定之前,这明显违反法律要求。于是律师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三位律师认为:

一、原告土地和房屋不在S330道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涉案征收决定不应征收原告的土地和房屋。

根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内容和原告提交的证据6、7、10、11,可以清晰的看出原告的土地和房屋不在S330道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实际征收范围明显不一致,被告不应将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二、涉案征收决定明显违法,不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备要件。

《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明显不符合《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关于被告选择评估机构违法的情况。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单》显示的估价时点在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选定评估机构也在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驳回后上诉,指令中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以不具备起诉撤销涉案征收决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其原因则是王先生等人的房屋不在国土资源部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也并不在泌阳县S330快速通道省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

之后王先生一行人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王XX等五人的房屋不在征收决定红线图范围内,但是征收红线从王XX等五人房屋所在建筑物中穿过,而王XX等五人所在建筑物构造系一整体,对于该建筑物的征收应当整体进行征收而非分割征收其一部分,征收决定的效力涉及整个建筑物,因此,虽然王XX等五人的房屋不在征收决定红线图范围内,但是属于被征收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亦应属于征收范围,故,该征收决定与王XX等五人具有利害关系,王XX等五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初X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终,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继续审理以后,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中,泌阳县人民政府庭审中,并未提供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及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方面的证据,存在作出征收决定证据不足。但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院认为不宜撤销该征收决定,应予以确认违法。

判决:

确认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23号《关于对泌阳县S330XX实施的征收决定》违法。

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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