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山东鄄城征收案:惊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却否认征收事实,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原告:吴XX 肖XX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鄄城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违法征收原告吴先生和肖女士(夫妻二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原告在鄄城县拥有合法房屋,其2019年9月30日获知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在此之前鄄城县人民政府及各政府部门从未对房屋征收事宜进行任何宣传,吴先生也从未听说征收部门要对其房屋所在范围进行棚户区改造。委托人吴先生对政府部门突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遂决定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为其依法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律师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因吴先生在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第一时间就委托本所为其依法维权,故给予我们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的时间,在陈律师和肖律师充分沟通以及和万典团队其他律师开会研究案情后,一致认为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遂决定先针对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便于从根本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本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违法之处:
1、原告房屋不属于棚户区,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严重违法,被诉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2、涉案的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各项规划,被诉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3、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及公示。
4、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并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严重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5、被诉征收决定公告作出前,没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被诉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6、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不能实现征收补偿费用转款专用的法定要求。
7、被告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进行征收征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同时,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反而是故意歪曲事实,否认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在庭审中一直主张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未将原告的房屋作为征收对象,被告一直否认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从未见过、被告并未进行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拟征收的相应证据。庭审之中,万典律师充分举证,提交了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委托书、被告对原告所在范围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搬迁否则依法强制拆除的通知等证据,强有力的粉碎了被告否认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的谎言,使得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万典律师的法庭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认为:被告作出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依法维权;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