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何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贺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
原告何女士,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其所属房屋及宅基占地被告知实施征收拆迁,但至今何女士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亦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4月21日,贺州市xx区自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 贺八国土资限决字[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被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书》(下称《交出土地决定书》),该《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何女士可以在六十日内提出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款,何女士与家人协商后,从网上查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曾在广西代理了很多征地拆迁胜诉案件,广受当地百姓的好评,于是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分析梳理案情,协助何女士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
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交出土地决定书》称其履行了相关的征收土地法律程序,但是何女士并不知情,也没有人向何女士解释相关法律和程序,对于该《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称的贺州市200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85号)及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何女士并不知情,亦未见公告过。因此被上诉人侵犯了何女士依法享有的参与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涉案《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女士没有配合征收方进行征地拆迁的丈量、登记和确认工作,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随后何女士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院调查、庭审,最终认为:
被上诉人贺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未对上诉人何xx被征收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丈量、登记确认,故何xx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面积、数量尚无法确定,上诉人可取得的回建面积及土地补偿款数额无法确定,上诉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没有交出土地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
在前述情形下,被上诉人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何女士到贺州市xx区江南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理有关征地补偿手续,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该决定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配合征收方进行征地拆迁的丈量、登记和确认工作,未交出被批准征收的土地,对该决定予以维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贺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1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贺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贺x自然资源限决字【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被配准征收土地决定书》;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贺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