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41岁的刁建立,因虞城县政府关于实施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建立房屋进行了评估,刁建立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
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2020年9月份刁建立等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经过万典律师管众的仔细分析后,刁建立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苗沙沙代理案件。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案件接连胜诉!
征收决定官司胜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强拆官司胜诉
补偿决定官司胜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万典律所通过行政诉讼,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虞政【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最新进展:2021年4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刁建立等人不服,继续委托万典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虞城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应否撤销。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因列入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用地范围,经河南省政府多次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虞城县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即案涉房屋并未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在此情况下,虞城县政府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施行为,其在实施过程中以城中村改造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重复作出征收决定,即无必要,也超越相应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被诉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应予撤销。因一审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被征收人中绝大多数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相关补偿费用已经发放,大部分房屋已拆除,涉案项目也已具体实施,如果撤销被诉决定将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判决确认虞城县政府的行为违法,但对其征收决定不予撤销。
本院认为,虞城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仍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进行实施,案涉征收决定并未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此撤销该被诉决定,使其回归河南省政府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复的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上,既有利于明确相关实施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且不影响案涉项目的实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除,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行初9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虞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